(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政协七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)
为进一步规范政协委员参加政协活动的行为,建立科学规范、富有生机与活力的委员管理工作机制,充分调动委员参政议政积极性,促进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、规范化、程序化,根据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》,参照呼伦贝尔市政协委员管理办法,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章 政协委员的基本权利和职责
第一条 政协委员有以下基本权利:
(一)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二)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;
(三)有通过本会会议充分发表各种意见,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;
(四)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;
(五)有对违规、违纪、违法行为检举揭发的权利;
(六)在坚决执行本会会议决议的前提下,有声明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。
(七)有履行职务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。委员举报、批评涉及到的单位和部门,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委员进行打击报复;公安司法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政协委员采取强制措施、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委员实行立案审查,应及时向市政协党组通报。
第二条 政协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:
(一)学习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学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、法律法规、时事政治、经济、科技文化、统战知识和《政协章程》,增强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才能和参政议政能力。
(二)遵守并履行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、常务委员会议的决议、决定,增强参政议政的责任感和事业心。
(三)按时出席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、常务委员会议以及其他会议,参加市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调研、视察、考察、学习等活动,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。
(四)紧紧围绕市委、市政府重大决策和人民群众生活中普遍关心的问题,发挥政协委员在本界别的代表作用,密切联系群众,深入调研。及时反映社情民意,积极撰写提案。
(五)发挥政协委员代表性强、智力密集、联系广泛、渠道畅通、位置超脱的优势,围绕市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,做好理顺情绪、协调关系、化解矛盾、凝聚人心的工作。
(六)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、党政纪律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,文明诚信,爱岗敬业,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。
第二章 政协委员的考核
第三条 建立市政协委员履职档案,将每位政协委员任期内履行委员职责等方面的情况纳入履职档案,实行规范管理。
第四条 对政协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情况建立考勤、考绩制度。实行年度考核制度。
(一)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的情况,由政协办公室负责考勤、登记。
(二)政协委员参加政协专门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的情况,由相关专委会负责考勤、考绩登记。
(三)政协委员提交提案情况,由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统计。
第五条 考评办法
(一)考评实行年度考评和届末考评相结合。由市政协办公室统一负责制定《政协委员履行职责考评表》,每年组织进行一次考评,届末进行综合考评。
(二)政协办公室会同专委会将委员考评结果汇总后,提请主席会议研究后,提交常委会议讨论决定。
(三)年度、届末考评结果由市政协办公室通知委员本人及所在单位,并抄送市委组织部和统战部。